印地安納州的 "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"
以下文章感謝 鄭立輝提供
印地安納州的 "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"
知道的人可以跳過不看,還不知道的人就看看吧。
上週四印第安那州州長 Mike Pence 簽署了 "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",結果掀起軒然大波,很多政治人物包含希拉蕊都跳出來抨擊,更多同志團體宣稱這是歧視同性戀的法案,也有很多熱血的學生跳出來抗議,(年輕人真是國家的希望啊!!),當然很多大學包含本校在內都公開聲明 " 喔 我們絕對不會歧視任何人的,我們是絕對不屌州政府的法律的,請大家繼續安心上班上課";其實這個法案文字裡面完全沒有提到Gay 或 蕾絲邊的文字,那麼為何會引起爭議呢?
"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"原本是聯邦法律,並於1993年由眾議院無異議通過,參議院幾乎無異議通過,再由柯林頓總統簽署發布的法律。這項法律主要是為了保障美國的宗教自由,美國國會當時認為一項宗教的規定效力,應該是和國家法律規定的地位平行,所以國家不能過分干涉宗教信仰或宗教儀式....,所以該條文規定 “Government shall not substantially burden a person’s exercise of religion even if the burden results from a rule of general applicability.” 大意就是如果你是為了實踐宗教,政府就不能用規定干涉你,即便這項規定是及於一般大眾的也是一樣啦。但是如果要干涉,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,第一,政府必須證明這項限制和公眾利益有關,第二,必須用最小的方式予以限制。
好吧,既然聯邦法律已有明文規定,印第安那州沒事來插什麼花?
因為在1997 年的時候,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City of Boerne v. Flores案件,對於宗教自由法案做出不利的判決,該事件中,德州聖安東尼奧市的主教Patrick Flores想把當地的教堂改建擴大(跟台灣的廟一樣,都會越蓋越大間),但是因為當地政府已經把該處定為古蹟,不同意核發建築許可(台灣的廟不會去申請建築許可,都自己越蓋越大間,可見美國人比較守法),所以雙方對簿公堂,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認定,聯邦政府公布的"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" 不能據以對抗州法律,最後由州政府獲勝。
原來宗教界以為的法律保護傘始終不存在,所以你就不能因為你是OO教徒,就興匆匆的跑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你有兩個老婆(大家失望了吧!! 其實美國也沒有戶政事務所),但是別絕望,強大的宗教團體又開始遊說各州政府也要發布類似的州法律,原本一張保護傘,現在要變成50張,所以到目前為止,包含Indiana 在內,已經有20州公布了州法律,支持宗教自由(OO徒又有機會了),那另外有10州的州最高法院已有判例認可聯邦宗教自由法案的效力及於該州(想要有小三的男同學們請注意,畢業後找工作先確認不要跑到另外20州去)。
奇怪了? 其他19州公布宗教自由法案後都沒事,怎麼印第安那州就有事? 因為其他的州的公務員跟台灣的公務員一樣比較因循一點(我原本想寫懶,但是第一不想汙辱自己,第二怕被亂告),把聯邦政府的法律抄一抄就發布了,有例依例當然沒問題啊,印第安那州 的公務員比較勤勞,把宗教自由法案的文字略做修改,把person 的定義擴大 及於 一般公司及企業,所以一般公司團體為了宗教信仰的行為可以對抗州法律的,這下事情大條了!! 又觸動少數團體的神經了,因為傳統宗教團體最反對同性戀了,你個人或私人團體辦活動不邀請同性戀者,那是你的自由,可是你開餐廳可以拒絕同性戀的人近來用餐嗎? 目前依據印第安那州政府通過的法令看來,似乎是可以的,雖然有法界人士持保留態度。
我如果是州長,一定覺得莫名其妙,也很冤枉,所以他說法案通過就通過了,不會撤銷。(州長想說我明天就要去改信OO教了,還來亂),還有別州州長說要停止補助員工來印第安那州旅遊,這件事應該提供國內參考,以後國民黨執政的縣市政府只能到國民黨執政的縣市辦理員工旅遊(咦? 現在可以去的地方好少),民進黨執政的縣市政府只能到綠的縣市辦理員工旅遊,但是看不到十分寮瀑布,那台北市政府的員工就兩邊都可以去。